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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事工程擔保業務(不含融資性擔保業務);投資興辦實業(具體項目另行申報);經濟信息咨詢。(以上不含證券、金融項目,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除外,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)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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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和信息服務業務(不含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)(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)。經濟信息服務;商務信息服務;移動通訊技術開發;軟件開發;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服務;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服務;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服務(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,不得從事吸收存款、融資擔保、代客理財等金融業務)。(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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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;教育咨詢(不含出國留學咨詢及中介服務);技術開發;技術轉讓;技術服務;信息咨詢(不含中介服務);憑總公司資質聯系業務;會計咨詢;稅務咨詢;企業管理咨詢;經濟貿易咨詢;會議及展覽服務;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(不含演出);銷售電子產品、計算機、軟件及設備、通訊設備;(“1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,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;2、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;3、不得發放貸款;4、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;5、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”;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,開展經營活動;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;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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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/擔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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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保/金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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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;(二)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(經董事會一致通過),向其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:1、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、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材料、元器件、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,并提供售后服務;2、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,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;3、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、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、員工培訓、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;4、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;(三)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,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,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,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;(四)為其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,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、投資政策等咨詢服務;(五)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;(六)新能源汽車整車及相關零部件的技術開發、技術開發、技術服務、技術轉讓和技術咨詢,汽車零部件的批發和傭金代理(拍賣除外),機器設備、汽車零部件、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,汽車銷售。【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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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/擔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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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江水系內河省際普通貨船運輸;沿海運輸;道路貨物運輸;船舶代理;國際、國內貨物運輸代理;船舶租賃,汽車租賃(除出租車業務);倉庫管理;倉儲擔保;物流信息咨詢服務,商務信息咨詢服務,投資管理咨詢服務;進出口貿易;礦產品、農產品、農副產品、飼料添加劑、貴金屬、煤炭、鋼材、硅錳合金的銷售;建材及化工產品批發;房屋租賃及銷售;預包裝食品批發及零售;設計、制作、代理、發布國內各類廣告。(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。)